【@@】評論
刑法第16條乃禁止錯誤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是指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聲稱不知該行為違法,或是不知有處罰之規定,或認為其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而實際上是要處罰的行為。分成:直接和間接(容許錯誤)其法律效果:不知法律的錯誤是否可以避免為斷。 不可避免-免除刑責 可避免:減輕其刑
【Houng Enof】評論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阿答力】評論
(A) 不具犯意 知道買春,並因而性交易,具備故意(B) 阻卻違法無阻卻違法事由 (C) 得減罪責(D) 不知者無罪 要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者(白話就是一定要做這行為且我是有正當理由的),如警方查獲我持有鴉片,但我的鴨片是因我是癌症病人且是醫生開立的處分簽,所以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