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on】評論
A)限期改善是單純不利的行政處分B)單純不利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程序法D)罰鍰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是拘提管收查封拍賣;逾期不改正才有行為不行為的問題
【繆珺贑】評論
罰鍰和怠金是不一樣的觀念..
【ringoo】評論
依題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查獲甲之違法行為,故其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甲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罰鍰,其性質為行政罰。其次,其命報驗義務人「回收」或「改正」,以非針對違法行為之制裁,而是對於行為人之負擔處分。故本題正解為C。本題相當有深度,考題重點在於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益處分」,與行政程序法「單純不利益處分」之區別。考生必須對這兩個概念有所記憶與理解,以及對於本題「罰鍰」、「回收」與「改正」等公權力措施與上述法學概念有正確的聯結,方能正確解答。
【喵喵】評論
本題應不用那麼麻煩,也不是深度考題。有[處罰] 行政罰(行政罰開宗明義就是定有[罰則]的法律)沒處罰 單純行處。此題令其幾時改正 單純不利行處,因沒罰到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