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1條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Melissa Lin】評論
法警及庭務員 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 於審判活動區內執行勤務,不另設席。
【Anin】評論
A.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4B.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4C.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5D.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9
【Chan Hom Lin】評論
(C)庭務員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於庭務員席上執行法庭勤務=> 不設席
【Yan Gachi】評論
第 16 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與商業調查官室,分別置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中二分之一,得分別列簡任第十職等;合計在二人以上者,得各置主任技術審查官或主任商業調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前項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或借調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遴聘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技術審查官及商業調查官分別承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務:一、案件技術或商業問題之判斷、資料之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