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ursula_tsa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於107/8/1修正 新增 公司法173-1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所謂的大同條款)公司法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172-1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所以應該不是最佳解答的股東常會..是股東常會的議案!!
【用戶】ursula_tsai 已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於107/8/1修正 新增 公司法173-1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所謂的大同條款)公司法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172-1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所以應該不是最佳解答的股東常會..是股東常會的議案!!
【用戶】ursula_tsai 已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於107/8/1修正 新增 公司法173-1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所謂的大同條款)公司法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172-1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所以應該不是最佳解答的股東常會..是股東常會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