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 Lai】評論
股東臨時會:繼續持有1年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股東常會: 繼續持有1年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
【Shi-Fan Lin】評論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 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ursula_tsai】評論
公司法於107/8/1修正 新增 公司法173-1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所謂的大同條款)公司法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172-1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所以應該不是最佳解答的股東常會..是股東常會的議案!!
【ursula_tsai 已】評論
公司法於107/8/1修正 新增 公司法173-1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所謂的大同條款)公司法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172-1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所以應該不是最佳解答的股東常會..是股東常會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