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股份有限公司中,以下何種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A)持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
(B)持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
(C)持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份總數百分之二以上之股東
(D)持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8365
統計:A(474),B(631),C(281),D(20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份過戶與轉讓、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用户評論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股東臨時會:繼續持有1年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股東常會:   繼續持有1年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

【用戶】Shi-Fa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 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用戶】ursula_tsa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於107/8/1修正 新增 公司法173-1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所謂的大同條款)公司法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172-1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所以應該不是最佳解答的股東常會..是股東常會的議案!!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股東臨時會:繼續持有1年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股.....看完整詳解

【用戶】Shi-Fa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用戶】ursula_tsai 已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於107/8/1修正 新增 公司法173-1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所謂的大同條款)公司法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172-1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所以應該不是最佳解答的股東常會..是股東常會的議案!!

【用戶】Shi-Fa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 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用戶】ursula_tsai 已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於107/8/1修正 新增 公司法173-1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所謂的大同條款)公司法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172-1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所以應該不是最佳解答的股東常會..是股東常會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