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第十五條(教師遷調、介聘及資遣)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Yoshiki Lin】評論
教師人數過剩要先處理不然就要失業了
【吳書銘】評論
簡單來說就是超額教師囉!
【林貓咪】評論
超額教師,教育行政機關負有優先輔導遷調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