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ah Liu】評論
被保險人(人民)和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之爭議:公法 被保險人和特約醫院之爭議:私法(民事契約)
【Ray Chen】評論
釋字第 533 號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前述合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airforce1】評論
D就是不繳納健保費 當然是公法
【Mandy Tian】評論
5F(C)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應給付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積欠之醫療費是被保險人(人民)要給「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診所/醫院)的錢(藥費/掛號費之類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