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 Hung】評論
條文重點是, 因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降低官等會改變你的身分和薪俸, 損害到你利益, 因此可以提司法救濟.
【黃文凱】評論
那為什麼申誡不能,申誡也是處分不是嗎?求解
【Yulia】評論
申誡是屬公保法77的輕微處分,走的是申訴、再申訴的程序。第 77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Pan】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785解釋對於公務人員受申誡,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亦有行政訴訟救濟之機會。(重要論述內容以黃色註記)保訓會於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一、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二、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
【kennyshih28】評論
本題若依保訓會函釋與釋字785號解釋當前狀況,答案應為ABC
【leo801012】評論
敝人對著保訓會109年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左看右看……任務分派沒看到,只看到「工作指派」,工作指派被定性為管理措施;口頭告誡也沒看到,只看到「口頭警告」,警告如有「法律、法律授權規範」為據則屬行政處分(反之管理)有大老能解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