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B)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仍得向民事法院更行起訴
(C)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D)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2344
統計:A(64),B(5968),C(424),D(2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通常訴訟程序

用户評論

Aimee Kung】評論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winnie800111】評論

協議 60不成立 30不開始

黎明曙光】評論

此為國賠法損害賠償之訴雙軌制之設計,要嘛依行政訴訟法附帶請求,要麼直接依國賠法向民事法院提損害賠償之訴。

飛田】評論

國賠法第11條第1項: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