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56條(訴願法):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57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30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例如向北市政府網站提出不服),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用戶】Yoee Y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機關仍得自行調查證據,並作為決定之基礎。 (2) 訴願法第67條第1項: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用戶】瑄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56條(訴願法):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57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30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例如向北市政府網站提出不服),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用戶】Yoee Y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機關仍得自行調查證據,並作為決定之基礎。 (2) 訴願法第67條第1項: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用戶】syu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56條(訴願法):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57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30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例如向北市政府網站提出不服),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用戶】Yoee Y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機關仍得自行調查證據,並作為決定之基礎。 (2) 訴願法第67條第1項: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