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關於訴願審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適用職權調查原則
(B)適用程序審查先行
(C)適用書面審理為原則
(D)適用言詞審理為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0213
統計:A(80),B(112),C(313),D(33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管轄之機關、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真正溯及既往

用户評論

Chih Hui】評論

原則上採書面審理,例外採言詞辯論

鎮宇】評論

訴願是書面行政訴訟是言詞辯論

@@】評論

第56條(訴願法):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57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30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例如向北市政府網站提出不服),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Yoee Yu】評論

機關仍得自行調查證據,並作為決定之基礎。 (2) 訴願法第67條第1項: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評論

第56條(訴願法):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57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30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例如向北市政府網站提出不服),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syuan】評論

第56條(訴願法):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57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30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例如向北市政府網站提出不服),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