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綺羅生】評論
三分之二 出席,二分之一 通過之後解聘
【Huangyuan Su】評論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Lynn】評論
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查證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審議通過解聘, 須多少比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