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chen Lin】評論
教師法第十五條: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本法第十五條有關資遣原因之認定,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BaiQi Chen】評論
因為沒講到年資所以就沒考慮退休這回事了......
【K.】評論
不續聘是聘約到期不再聘用,解聘是聘約到期之前因故提前解除職務
【yellow】評論
今年教檢考了這題......... 真的無奈啊
【Han】評論
教師法第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