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n Wu】評論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Yen Long Lee】評論
叫十聲,給你30E
【winny】評論
A→聲明異議:參行政執行法第9條B→陳情:參行程法第6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C→訴願: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處分,致其權利或利益者受有損害時,請求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查該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並為決定之救濟制度。
【諺朱】評論
執使上山(執行10,上級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