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a Shiu】評論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1/3
【groove977422】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 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 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 服務人員: 一、園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