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刑訴§107: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A)刑事訴訟法上,為了保全(白話來說就是怕被告跑掉,為避免他跑掉,採行的一些措施)被告就規定在哪些情形下有保全的原因,可以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101-1條看到。如果有保全的原因,又有保全的必要(通常是指那些人跑掉的可能性很高) 那麼通常會採取羈押的手段 但是如果雖然有保全的原因,但是沒有保全的必要,手段的採取,會比較緩和,具保跟責付就是所謂的比較緩和手段 。具保 簡單來說,就是提供一筆保證金(金額由法官裁量 沒有一定)然後讓被告不用呆在看守所 但是要隨傳隨到,否則保證金會被沒收。如果很配合,則等到羈押的原因消失保證金就會退環 。責付 是指有羈押原因,但是沒有羈押的必要,法院就會指定某個人或機關看管他。等到要出庭時,就要督促被告到庭。本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無責付必要。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責付(X;釋放)(B)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O)(C)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O)(D)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