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刑事訴訟程序「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再議應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
(B)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
(C)通常程序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原則上至遲應於 7 日前為之
(D)通常程序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 10 日內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0825
統計:A(68),B(521),C(127),D(62),E(0)

用户評論

【用戶】Melbourn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B)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C)刑事訴訟法第272條。(D)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用戶】Peter Wkf ,徵婚

【年級】

【評論內容】上訴:民訴 : 20日刑訴 : 10日

【用戶】Sophia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訴:20日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聲請再議應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O)(B)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X;10日內)(C)通常程序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原則上至遲應於 7 日前為之(O)(D)通常程序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 10 日內為之(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