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elbourn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B)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C)刑事訴訟法第272條。(D)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聲請再議應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O)(B)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X;10日內)(C)通常程序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原則上至遲應於 7 日前為之(O)(D)通常程序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 10 日內為之(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