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第 36 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第 40 條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Ennis Jang】評論
(b)推定(C)共同約定(D)不得
【Aimee Kung】評論
(C)是全體同意
【108國考-加油!!】評論
(B)著作權法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