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s Lu】評論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蘇同學】評論
得
【松岡洋子】評論
沒錯!!別忘了!!還有可恨的「應」!!!!不考細、就不叫做五等啦!!!!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每次都中 "應" 和 "得" 的招,真的是崩潰啊! <# # # # # # # # # #
【godislove825】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