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B)如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即停止審議程序
(C)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仍得為懲戒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續行審議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5032
統計:A(353),B(1685),C(360),D(5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員升遷與懲戒、裁量的種類、第三章 行政法的法律關係

用户評論

Adams Lu】評論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蘇同學】評論

松岡洋子】評論

沒錯!!別忘了!!還有可恨的「應」!!!!不考細、就不叫做五等啦!!!!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每次都中 "應" 和 "得" 的招,真的是崩潰啊! <# # # # # # # # # #

godislove825】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