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依自來水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喪失營業能力或停業超過一年,未依限申請復業者
(B)二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及受停業處分累積達三年者
(C)出售或轉借營業許可證書或頂替使用者
(D)有圍標情事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2609
統計:A(270),B(45),C(9),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cali2707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93-3條,A應為2年

【用戶】lgl830829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第93-3條(營業許可之廢止):自來水管承裝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一、喪失營業能力或停業超過二年,未依限申請復業者。二、受停業處分,未在規定期限內將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技術員工  工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屆期仍不繳還者。三、二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及受停業處分累積達三年者。四、出售或轉借營業許可證書或頂替使用者。五、有圍標情事者。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者,三年內不得再行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