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gl830829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第93-3條(營業許可之廢止):自來水管承裝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一、喪失營業能力或停業超過二年,未依限申請復業者。二、受停業處分,未在規定期限內將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技術員工 工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屆期仍不繳還者。三、二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及受停業處分累積達三年者。四、出售或轉借營業許可證書或頂替使用者。五、有圍標情事者。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者,三年內不得再行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