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於何種情形下,得准許繼續居留?
(A)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B)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未婚夫
(C)外國人在臺灣地區求學,但遭學校退學處分而結束學業
(D)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該名外國人將有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6344
統計:A(1800),B(21),C(7),D(158),E(0)

用户評論

Angellai Lai】評論

第31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