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為來自印尼之外籍勞工,受僱於乙擔任家庭看護工作,乙與甲約定受僱期間不得懷孕。但甲受僱 3 個月後發現懷孕,並有流產跡象而無法全力照顧乙之母親,乙遂將甲解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確實有工作不能勝任之情形,乙將甲解僱為合法
(B)甲乙本來約定受僱期間不得懷孕,乙將甲解僱為合法
(C)甲乙不得約定受僱期間不得懷孕
(D)乙應將甲留職停薪而非解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2168
統計:A(314),B(306),C(5206),D(584),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性平法 s11I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II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III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用戶】Fa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明明想選C,卻跳成B? 有點沮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