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Police 上榜】評論
原本題目:24 下列何種情形時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為之給付?(A)期前清償 (B)因清償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C)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D)因不法原因為給付,而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代號:3601頁次:4-3修改成為24 下列何種情形時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為之給付?(A)期前清償 (B)因清償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C)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D)因不法原因為給付,而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
【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第180條(特殊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得請求返還。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180 條 (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1.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通稱不法原因給付,若不法原因僅存於受領人一方者,給付人無非難之可言,因此得依一般不當得利請求返還。2.給付有不法之原因,為其原因之法律行為常屬無效,例如因賭博輸錢而給付金錢或以同居為條件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