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應如何之決定?
(A)駁回
(B)不受理
(C)撤銷
(D)駁回或撤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9297
統計:A(300),B(2131),C(20),D(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管轄之機關、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訴願決定類型

用户評論

咷頁竹】評論

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丸子】評論

撤銷 Anfechtung 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