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依據教育部98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四條,對於資賦優異的界定,以下何者未提及?
(A)各類測驗鑑定標準須達平均數以上2個標準差
(B)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
(C)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
(D)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8464
統計:A(572),B(28),C(179),D(5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5)、特殊教育法第27條、智能障礙的鑑定標準
用户評論
【Pinkimayday T】評論
第四條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