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Peters(1966)界定懲罰時,認為必須具有三項規準:一、有意施加的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pain);二、某人的權威;三、行為結果已違反規則(as a consequence of a breach of rules)。
【Susan Su】評論
社會控制的目的"刑"罰,到底是"刑"還是"行"?這樣很容易讓人誤解~
【白勝安】評論
題幹並沒有敘述是根據誰的理論,感覺C會因為不同學派而有爭議。A和D則基本上是共識,B明顯是自然主義。
【Heidi Cao】評論
同意樓上如果我今天是cite盧梭的懲罰原則 B也算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