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jack204】評論
剛看完又粗心了
【周立妍】評論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教育基本法 § 9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A)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D)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C)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