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旻】評論
補充: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
【第第】評論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 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專碩博三五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 級二級。碩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