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Y】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教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所以(D)應改為校務會議組成之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李小旻】評論
國民教育法 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B)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D)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
【jade0727】評論
校務會議規則? B選項怎麼改?
【2018已正取新北市】評論
國民教育法 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B)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D)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