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13.下列何者不具有擔任警察人員之資格?
(A)未滿二十歲之人
(B)具有雙重國籍之人
(C)曾犯有違警紀錄之人
(D)曾違反傷害罪並判處罰金紀錄之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8713
統計:A(24),B(127),C(14),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jeremy95426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國籍法裡有規定

【用戶】Li Ren Tsa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