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容】評論
第五條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 遞送郵件。 二、 儲金。 三、 匯兌。 四、 簡易人壽保險。 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徐欣嫆】評論
不須再報交通部核定,得直接經營之業務: 1.遞送郵件。2.儲金。3.匯兌。4.簡易人壽保險。5.集郵及其相關商品。6.郵政資產之營運。
【上善若水】評論
郵政資產所有權屬於郵局,無需經交通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