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君君】評論
第十九條本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領受保險給付: 一、 未滿三個月死亡者,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 二、 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四分之一。 三、 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之半數。 四、 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Taickbin Chi】評論
保險費:要保人繳的保費(幾佰、幾仟塊);保險金:保險理賠金(幾萬、幾十萬、幾佰萬塊)
【bernie3208】評論
全費 (3個月) 1/4金 (6個月) 1/2金 (9個月) 全金
【小葉丁香】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十九條本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領受保險給付: 一、 未滿三個月死亡者,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 二、 (B)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四分之一。 三、(D) 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之半數。 四、 滿九個月死亡者,領受全部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