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aickbin Ch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二條 郵政匯票(不是郵政禮券)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第二十四條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二者均可)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1.郵政匯票過期(三年))未領,應通知匯款人領回。(過期:匯款人) 2.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二者均可)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第二十五條 國際匯兌之處理,依3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