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onni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十三條
【用戶】Taickbin Ch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例:9月15日繳完9月份保費後就没再繳費,那麼何日起催告?何日停效?答: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所以是10月15日起10日内摧告(9月已付完,10月沒付),到12月15日寬限期屆滿(3個月)停效。有錯請指教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