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下列關於拘提、管收聲請與裁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B)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法定管收原因,且有聲請管收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暫予留置之時間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行政執行處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D)對於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原則上應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年 - 96年特種考試地方五等(一般行政等)#3965答案:C依行政執行法規定:A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B因為一樣依上述法條...
【用戶】jennifer91016
【年級】
【評論內容】補充:參考資料: http://www.pty.moj.gov.tw/ct.asp?xItem=342854&ctNode=35483&mp=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