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ey】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第 4 項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99.1.13行政訴訟法有修法 99.1.13以前 則為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第 5 項修法不影響答案 答案A 並無任何疑問
【S.H. Liu(106勞】評論
同意23F
【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評論
為何不是提課予義務訴願+訴訟,即要求做一個同意的行政處分。而是提撤銷訴願+訴訟來撤銷原本的拒絕行政處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