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羿維】評論
公法內的任意法
【Fion Wu】評論
合意:可以依雙方意思為主
【Chih Hui】評論
有關法院管轄權之分配,原則上應由法律加以直接規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十六條定有明文,依現行法之規定,除本質上具有濃厚公益性質之專屬管轄外,為便利當事人雙方實行訴訟之便利性及衡平當事人間之利益,故於法定管轄外,仍許當事人依合意之方式決定系爭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此即為合意管轄制度設立之目的,其性質乃訴訟契約之一種,自須以當事人有訴訟能力為前提,且須以第一審法院為限(民訴§24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