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洋】評論
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
【Yu-Chen Cheng】評論
行程166
【chung venessa】評論
第166 條 (行政指導之原則)I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II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syuan】評論
得提起救濟: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