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確認訴訟包含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未被允許或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
(C)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得合併提起之
(D)確認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2683
統計:A(114),B(306),C(2179),D(3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職務協助的請求原因及被請求機關合法的拒絕原因及其爭議解決、特別公課中政府課徵環境公課的優缺點
用户評論
【楊奇霖】評論
(C)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得合併提起之確認訴訟又稱預備訴訟, 與(撤銷/課予義務)不能同時存在通常都是撤銷/課予義務打完都沒用才用確認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http://www.get.com.tw/goldensun/testbook/100local/adm-1.pdf
【方子錡】評論
行政訴訟法六條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