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Chieh Lin】評論
第163條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Jen Chin Chen】評論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