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嘉德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二百四十條 (書記官處分之送達及異議)①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②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GAIN!
【用戶】Mou Zz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40條 (書記官處分之送達及異議)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