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第 27 條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阿四】評論
管轄權之例外即為管轄權之嗣後補正,即起訴時無管轄權,而其後因情事變更而成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此時不應以起訴時為準,而應認自始有管轄權。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7條 (定管轄之時期)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