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行政罰裁處程序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保全證據之措施,必要時並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B)即使為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行政機關亦無扣留之權限
(C)行政機關必要時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行為人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
(D)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原則上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6643
統計:A(104),B(4849),C(185),D(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聲明異議、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

用户評論

陳俊銘】評論

行政罰法  第36條(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陳信宏】評論

行罰法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