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學校得邀請下列何者參加IEP會議?
(A)行政人員
(B)學生家長
(C)身心障礙學生
(D)相關專業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適中0.418398
統計:A(38),B(189),C(329),D(1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聽力損失程度的分類標準、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教育法第27條

用户評論

Banban Yeh】評論

ABD = 「應」包括之人員C = 「學校」並得邀請參加相關人員 =必要時「家長」邀請陪同

Sharlin】評論

請修改答案為C、D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C,D

努力再努力】評論

IEP擬定:團隊合作方式執行與追蹤:專業團隊應出席:行政、家長、特教與相關教師得出席:學生本人、相關專業人員(家長可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