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對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是雙方法律行為
(B)行政契約發生爭議,應向普通法院起訴尋求救濟
(C)雙務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D)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4724
統計:A(11),B(2260),C(87),D(1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訴願管轄之機關、釋字第681號不符主管機關撤銷假設之受刑人,於入監行殘餘刑期間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用户評論

Polin Lai】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夏義清】評論

D哪裡錯?

Ming Hsu】評論

D是對的

林亞】評論

D---行程法第141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