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應聲請權人之聲請,為下列何項宣告?
(A)除權宣告
(B)禁治產宣告
(C)監護宣告
(D)輔助宣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451
統計:A(2),B(33),C(83),D(121),E(0)

用户評論

MettyLu】評論

民法第 15-1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玫瑰紫】評論

監護宣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張立俞】評論

不足:輔助不能: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