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aYi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1.信託登記:登記原因為「信託」,乃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所為之登記;不論其原因係法律規定,或以契約、遺囑,一律以「信託」為登記之原因。 2.受託人變更登記:登記原因為「受託人變更」,乃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後,受託人有變動、死亡...等所為之受託人變更登記。 3.塗銷信託登記:登記原因為「塗銷信託」,乃土地權利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關係消滅或其他原因而回復至原委託人所有時所為之登記。 4.信託歸屬登記:登記原因為「信託歸屬」,乃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所為之登記。 5.信託取得登記:登記原因為「信託取得」,乃受託人於信託期間因信託行為取得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