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派出所主管甲為了爭取績效,先誘發慫恿原本無販毒犯意之乙去販毒,再由派出所警員丙予以當場逮捕。依實務見解,甲、乙各應如何論罪?
(A)甲、乙均無罪
(B)甲無罪,乙成立販賣毒品罪
(C)甲成立販賣毒品罪之教唆犯,乙無罪
(D)甲成立販賣毒品罪之教唆犯,乙成立販賣毒品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01515
統計:A(424),B(64),C(96),D(388),E(0)

用户評論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甲陷害教唆,無雙重教唆故意,故意不成立。乙實體法上看似構成要件該當,但實務上此種創造犯意型誘捕偵查由程序法排除機關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教唆故意」:喚起他人故意去做違法行為之故意「教唆既遂之故意」:促使被教唆人的違法行為既遂的故意若教唆者自始即認定被教唆者無法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或認識到法益有可能受到侵害,但確信其不會發生者,此種虛偽教唆或陷害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用戶】Summerbaby H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所以這題無罪的意思是乙還沒賣毒嗎??

【用戶】Jason Hsu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我的理解是因為本身乙是沒有犯意的,是由於甲的行為導致犯意的誘發(陷害教唆),所以實務上認為陷害教唆的證據能力應當排除,乙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