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以下簡稱本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所稱之「肇事」,以行為人對於肇事之發生須有過失為必要
(B)本罪所稱之「致人死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認識,在所不問
(C)本罪所稱之「肇事」,不包含行為人以動力交通工具故意傷害他人之情形
(D)行為人所犯肇事逃逸罪與先前發生交通事故之肇事犯罪,兩罪係屬想像競合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50299
統計:A(92),B(178),C(234),D(78),E(0)

用户評論

【用戶】痛苦會過去,美會留下。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判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原因如何,則非所問。

【用戶】天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599號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二者之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件截然不同,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後,為規避責任,乃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故行為人之過失犯行與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應屬併罰關係。」揆諸上開見解可知,刑法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nn(A)本罪所稱之「肇事」,以行為人對於肇事之發生須有過失為必要n------難道我停紅燈靜止被後車撞不算肇事(我沒有過失)(B)本罪所稱之「致人死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認識,在所不問n-----實務上行為人要主觀上有認識「致人死傷」,才能成立(C)本罪所稱之「肇事」,不包含行為人以動力交通工具故意傷害他人之情形n-----看法條 (D)行為人所犯肇事逃逸罪與先前發生交通事故之肇事犯罪,兩罪係屬想像競合關係 ------交通事故之肇事犯罪為一行為, 肇事逃逸罪為另一行為,且犯意各別,所以為2行為,屬實質競合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