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有關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到場詢問通知,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B)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C)證人之到場詢問通知書應記載事項為: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二、待證之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D)司法警察詢問證人,不得命其具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3895
統計:A(70),B(477),C(71),D(430),E(0)

用户評論

【用戶】NEWDAY0415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71條之1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警員無權自行簽發拘票,必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所以有權利核發拘票的是檢察官並非警員。

【用戶】Lin_400AndM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178沒有準用

【用戶】Mus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其實是196-1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準用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項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也就是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沒有包括第四款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之規定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沒有包括第四款及第五款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及請求日費旅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