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s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835: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得隨時拋棄(O)(B)得於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定有期限之有償地上權(O)(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三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X;1年前)(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O)民法 第 834 條(地上權人之拋棄權利)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民法 第 835 條(地上權拋棄時應盡之義務及保障)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得隨時拋棄(O)(B)得於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定有期限之有償地上權(O)(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三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X;1年前)(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O)民法 第 834 條(地上權人之拋棄權利)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民法 第 835 條(地上權拋棄時應盡之義務及保障)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