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有關拋棄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得隨時拋棄
(B)得於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定有期限之有償地上權
(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三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9263
統計:A(24),B(31),C(254),D(3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上權、地上權

用户評論

【用戶】Js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835: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用戶】王妤文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民法第834條 

【用戶】Js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835: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看完整詳解

【用戶】王妤文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民法第834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得隨時拋棄(O)(B)得於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定有期限之有償地上權(O)(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三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X;1年前)(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O)民法 第 834 條(地上權人之拋棄權利)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民法 第 835 條(地上權拋棄時應盡之義務及保障)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用戶】王妤文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民法第834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得隨時拋棄(O)(B)得於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定有期限之有償地上權(O)(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三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X;1年前)(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O)民法 第 834 條(地上權人之拋棄權利)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民法 第 835 條(地上權拋棄時應盡之義務及保障)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