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下列有關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一人同時不得有二個住所
(B)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C)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D)未成年已結婚者得設定住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0086
統計:A(21),B(4),C(426),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用戶】一去不復返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用戶】一去不復返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用戶】阿宏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第20條: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